对反向审视赋能法律监督问题的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5日A07
日期:12-05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2023年5月以来,应勇检察长多次在讲话中强调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富矿”,要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反向审视功能。反向审视是指通过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审查原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促进相关问题纠正、规范、完善。作为控告申诉检察的职能之一,反向审视具有赋能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
反向审视有助于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意见》要求“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反向审视的工作原则之一是全面审查,以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为切入点,对原诉讼案件进行全案复盘,深入查找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打破就案办案的窠臼,达到深挖监督线索的效果。
反向审视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根据相关工作文件的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开展反向审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个案、类案和综合分析,分析报告涵盖原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基于此制发的反向审视提醒函或检察建议等更容易得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单位的认同,从而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反向审视有助于深化对法律监督的监督。《意见》要求“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有地区检察机关深化对反向审视结果的运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报送反向审视报告或作专题汇报,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另有地区召开案件讲评会等推进反向审视工作,为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其中进行监督提供了探索空间,有助于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
需要承认的是,实践中各地区开展反向审视的力度、做法与成效存在差异,与充分发挥反向审视职能作用为法律监督赋能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究其原因,反向审视工作尚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2023年以来,最高检十厅选取了江苏常州等5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征求意见稿发布近一年后仍未有正式版本出台,反而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于2024年6月发布。纵观二份文件,后者对前者规定的审视环节和案件范围都作了大幅限缩,前者将反向审视的环节规定为原案各诉讼环节,而后者仅为检察环节,前者将控告、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监督案件纳入审视范围,而后者仅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纳入审视范围。尽管有观点认为此种限缩是将反向审视的目光聚焦于先解决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但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与法律监督之间并不冲突,二者可以且应当并行不悖,故最高检应当尽快出台指导全面开展反向审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侦查、审判等环节及各类型的控告申诉案件包含在内,科学设定审视环节与案件范围,充分激发反向审视赋能法律监督的效能,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更全面、具体的适用依据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