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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脱保”车辆发生事故,谁来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3日A08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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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官,我是送外卖的骑手,发生这次交通事故后,因为受伤我已经好几天没有上班了。本来想跟驾驶员和车主谈一下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但是他们拒绝跟我好好沟通,只能请法院帮我了!”这天,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接到了原告小何的电话。

这起案件中,小何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与小张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小何肘部、膝部、侧胸等多处挫伤肿痛、皮下淤血。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的车辆车主是小孟,但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小张始终联系不上,车主小孟也仅告知法院车辆已经脱保,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无法开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张应当承担小何的全部损失,小孟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小张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额不应超出小何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2024年9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该案中,小何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范围,故法院最终判决车主小孟和驾驶员小张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承担小何的全部损失。

法官提醒:

交强险赔偿不分主次责任,但赔偿限额分有责无责。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就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广大车主应牢记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