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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蜱虫叮咬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3日A07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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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1年7月19日,乔某在A公司处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2022年7月,乔某在河边钓鱼时被蜱虫叮咬后即出现眼睑部水肿、脸部红肿发痒,遂到某卫生院诊治。因未见好转,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皮肌炎、高血压病。7月21日,乔某因病情加重再次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皮肌炎、间质性肺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皮肤软组织感染、高血压,乔某于8月1日治疗无效去世。次日,某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载明:乔某直接死亡原因是肺衰,引起肺衰的疾病或情况为蜱虫咬伤。根本死亡原因:被无毒昆虫和其他无毒节肢动物咬伤或蜇伤。乔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遂至A公司处理赔偿事宜。A公司辩称乔某系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拒绝理赔,遂引发诉讼。

【评析】

很多投保人会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当被投保人发生伤害时,如何判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则至关重要。本案即是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致死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要审理查明导致伤害的原因,从发生的原因认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本案的争议就在于乔某并非受到意外伤害后当场死亡,而是经过治疗病情逐步恶化,引发并发症并最终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对此,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乔某直接死亡原因为肺衰,系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并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因此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该观点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中类似乔某的案例很多,如果坚持保险公司的上述观点无疑大大提高了意外伤害险理赔的门槛。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没有死亡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若原告方已初步证明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到死亡无异常介入因素,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就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认定为“意外伤害”,符合保险理赔条件。这不仅能缓解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证明困难,保护保险合同中相对弱势方的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体现了司法对困难群体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蜱虫叮咬一般不能导致受害者当场死亡,乔某被蜱虫叮咬后病情逐渐加重,进而引发间质性肺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皮肤软组织感染。最初发生的原因应认为系造成此次保险事故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即“被蜱虫叮咬”是造成乔某身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对于乔某来说,蜱虫叮咬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况,被告A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理赔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