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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执行工作与社会治理互融共促机制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3日A07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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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作出专门部署,笔者认为,涉执行纠纷源头化解的实质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防范纠纷的一项系统性工程,目标是达到“源头预防为先”,应强调法治秩序的建构和社会秩序的共融。人民法院作为推进涉执行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参与主体,应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推动实现纠纷共治、总体共赢目标。

一、构建执行网格,向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借力

网格员制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以城乡社区网格为基础的执行网格,有利于及时向基层和群众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执行服务,有助于发挥网格员在推进查人找物、执行和解等协助执行中的独特作用。

一方面,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形成以执行指挥中心作为“1”个中枢核心,依托镇街社会治理指挥中心和网格员,将执行工作嵌入“N”个“精网微格”,构建起线上线下并行互补的“执行天网”。基层网格员同时兼任执行联络员,有效承担起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行信访、释法宣传等多项执行辅助职能。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力量下沉、重心下移、服务下倾,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司法研判,扎实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推动涉执行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助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的治理理念和体系,为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坚持多元解纷,向非诉程序前置执行措施聚力

从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入手,突出非诉讼解决机制,引导部分纠纷在非诉程序分流化解,在此基础上开展涉执行纠纷前端化解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协作,将劳动争议、物业合同等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延伸至执行环节;加强与仲裁、公证机构协作,将送达地址、执行通知书嵌入仲裁、公证文书,增加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程序,同时,做实督促引导、后果提示等工作,建立执行和解联动机制,指导支持仲裁、公证机构推动案件直接履行、自动履行,促进相关案件当场履行、不留后患;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乡村贤达作用,实现邻里纠纷、家事纠纷就地化解、源头防控。

三、信用分级管理,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力

联合实施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创新构建“失信宽限+分级惩戒+专项修复”机制,形成执行工作与信用体系建设双融双促良性格局。对有积极履行意愿但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书面作出信用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其履行态度和能力分级设置1至3个月失信宽限期,督促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结合履行能力,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程度、后果等因素,将被执行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分类采取惩戒措施;建立《纳失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出具《信用证明》,帮助被执行人破解在招标投标、融资借贷等方面的失信惩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