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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执前督促提效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3日A06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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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冯国清 记者 翟敏)“感谢法官,让我们在执行前就拿到了钱。”近日,原被告双方共同来到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交付案款,并向执前调解员表示感谢。

原告江苏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被告尚欠原告9万元货款。多次催收未果后,原告向海陵区法院申请执行。执前调解员了解案情后,经评估,符合执前督促程序的受理条件,随即向申请人告知执前督促程序的优势,在征得其同意下,迅速开展执前督促程序。

次日,执前调解员与被告取得联系,并向其耐心释明:“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对你公司征信产生不良影响,影响你公司正常经营。”被告了解到强制执行程序将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巨大影响,主动要求履行。在沟通中,原告也意识到对方确实存在经营的困难,因双方合作多年,也同意免去违约金,仅要求返还货款。不久后,被告将9万元货款交付原告,本案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