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常回家看看”写进判决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3日A06
日期:12-03
“秀秀是个可怜的孩子,她刚出生就被人遗弃在河边,当时被村里的五保户老张捡回家当女儿了。但是后来老张没能力养她了,我看着实在不忍心,就把她带回家了,那时候她才5岁……”王阿姨回忆起收养王秀(化名)的过往,心中十分酸楚。
在年近七十岁的时候把养女起诉到法院,是王阿姨内心挣扎了很久做的决定。
抚养一个孩子并不容易,情感上需要倾注心血,经济上也需要不小的支出。领养王秀时,王阿姨的儿子已经15岁了。虽说家庭也不是十分富裕,但是看着可怜的女孩,王阿姨还是决定好好养大她。王秀逐渐长大,王阿姨还送王秀前往国外留学。后来,王秀工作了,结了婚,但是却与养母渐行渐远。
“秀秀总是说工作很忙,一直不愿意回家看我,她说我重男轻女,嫌我偏心儿子。”谈起养女,王阿姨心中五味杂陈。
纠结过后,王阿姨将王秀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法院,请求判令王秀每月支付赡养费,同时要求王秀每月回家看望自己两次。
“从小,我妈就更关心爱护我哥,而且她要把财产留给我哥,根本没有考虑过我!我哥家庭条件比我好很多,他完全有能力养我妈,我经济拮据无力承担赡养费。”王秀说。对于王阿姨要求的每周两次探望,王秀表示可以,但因为自己嫁到外市住得比较远,无法保证频率。
一边是伤心失望的养母,一边是内心不平的养女,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思量后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阿姨与被告王秀之间的收养关系虽然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二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王秀作为王阿姨的养女,理应在王阿姨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赡养老人。
最终,法院判决王秀支付赡养费,并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的13时至16时回家看望王阿姨。判决后,王秀多次回家探望了养母,母女关系逐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