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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亟待行业规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2月02日A02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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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丁慧)废旧金属回收是“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目前废品回收行业的纠纷多数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潜移默化的行业规则来处理,存在标准缺失、回收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纠纷。

张某和邱某均从事金属回收行业,邱某从产生源获取废旧金属回收信息,再就该废旧金属与张某洽商回收事宜。今年5月,邱某微信向张某发送螺旋状金属、白色圆柱状金属的图片,并告知张某这是厂里做钻头的废料,白色金属量不多。双方简要就标的物进行询问答复后,张某向邱某转账部分款项并备注“高速钢”。

收货后次日,张某向邱某就该批回收物资提出异议,认为白色金属数量过大。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以邱某向其提供的货物并非高速钢为由诉至海陵法院,要求邱某继续提供高速钢。邱某认为,其并不知晓货物具体材质,但交付给张某的货物与图片一致,张某具有专业性,对货物属性及材质应该很清楚,并且是在现场查看确认无误后才接受货物,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交易的回收物资为图片中所显示的两种形状金属,并未明确说明案涉回收物资的具体名称、物资数量比例、具体材质以及材质含量,且张某提取货物后在微信中也只是告知邱某某种形状物资数量过大,并未提出该批物资材质存在问题,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当前的废旧金属市场上,此类的交易基本上是口头合同,而货物一般是当场交易的形式,由采购人自行对回收物资的材质及状态进行判断,并由其结合其交易经验进行出价,买定离手不得悔改。实际上,此类交易不同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其不具备完整的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流程、退换货条件、质保等,仅根据现货现状进行出价,具体价值由双方进行判定。故此,建议行业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在交易时应当从默示的行业规则向明确的书面约定约束行为进行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