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药存在缺陷 卖药者被判赔百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28日A03
日期:11-28
秋风起,蟹脚痒;菊花开,闻蟹来。每年十月,都是螃蟹销售旺季,但随着螃蟹养殖的迅速发展,一些质量问题也伴随出现。靖江的螃蟹养殖大户何某正是因为养殖用药存在产品缺陷引发了一场“螃蟹危机”。近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此案。
螃蟹大量上市之前,何某发现她养殖的螃蟹背上长了纤毛虫,这将严重影响螃蟹的品质和售价。于是她向某公司购买了45瓶药水,用来治疗纤毛虫。她按照销售人员的指导,给螃蟹使用了这种药水。然而,在使用后的第三天,螃蟹突然开始大量死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3万余元。
但该公司却认为,他们虽然卖给何某45瓶药水,但该药水作为治疗纤毛虫的螃蟹养殖专用药品投入市场多年,广受好评,从来没有造成螃蟹死亡。何某可能没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螃蟹死亡是因为使用该药水导致的。
何某使用的药水有没有问题,螃蟹死亡到底是不是因为使用药水导致的,关键在于该药水是不是存在产品缺陷。
什么是产品缺陷?对于养殖用药来说,指的就是药品含有不应该存在的有害物质、使用说明不清或者可能污染生态环境。经过鉴定,法院发现该药水的药水成分并不是标签标注的“水质改良剂”,它含有有害的农药成分,不符合行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该药水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但使用药水和螃蟹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官经向鉴定机构咨询得知,因果关系需要通过螃蟹的生物实验来确定,而实验只能在每年的螃蟹生长期进行,耗时较长,结果未必准确。
螃蟹死亡已是事实,如果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则会导致何某一年的心血付诸东流。结合现有证据,靖江法院认为,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药中禁止使用农药,何某使用的药水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含有有毒的农药成分。靖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事发后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排除了投喂的饲料、投喂的方式改变、塘口大量换水引起应激反应、使用其他药品、蟹体患有纤毛虫以外的其他疾病及有人故意投毒导致螃蟹死亡的可能性。何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以显示,何某购买药水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指导,发现问题后何某第一时间向该公司寻求帮助,也排除了该公司辩称的何某使用不当导致螃蟹死亡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使用药水导致螃蟹死亡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可能性,明确指向了该药水是唯一的罪魁祸首,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使用药水和螃蟹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最终,靖江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何某全部经济损失。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