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25日A02
日期:11-25
南京正荣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诉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05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判令贵司向我方支付:(1)质保金2604182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费70000元;(3)诉讼费19309元;同时判决我方享有优先权。根据我司与江苏建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我司已将(2024)苏0105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含优先权)转让给江苏建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自即日起生效。如果贵司需要履行上述债务,由江苏建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受偿。江苏建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2024)苏0105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
债权转让人:扬州市桩基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