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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如何克服行刑反向衔接的现实困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22日A07

日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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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旨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一年多的行刑反向衔接司法实践中,现实困境逐渐展现,“两法”处罚措施未能保持理想的阶序关系,例如在污染环境罪不起诉,妨害药品管理罪不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等类型案件中,行政罚款的法定罚则远严格于刑事罚金罚则,倘若机械地适用相关罚则,那么行政处罚结果将存在违背比例原则的风险。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坚持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践行“三个善于”办案理念和价值追求,多措并举克服现实难题。

做深内部衔接,开展“解剖式”案件审查。对于行政罚款远超于刑事罚金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在精准检索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卷宗材料,向刑事检察部门深入了解案情及听取相关意见,确保内部衔接“滴水不漏”。对案涉行政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及证据充分、被不起诉人的主观过错、被不起诉人是否已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是否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等情况综合考量,进行“解剖式”案件审查,严格把握可处罚性问题。同时,将案涉违法行为适用的巨额行政罚款罚则及时反馈至刑事检察部门,定期沟通总结类型化案件情况,既有助于刑事检察部门在之后的办案中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提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又有助于激活刑事检察部门邀请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部分不起诉案件、提升办案质效的内部衔接正向循环。

做实外部衔接,体现“共商式”司法智慧。为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避免机械照搬法条导致行政处罚结果违背比例原则,积极运用“磋商+公开听证”的形式,就是否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如何合法合理地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行政主管机关召开行刑反向衔接专题磋商会,并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业律师作为听证员进行听证评议。

做细检察意见,贯彻“监督式”角色定位。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不仅要解决前端环节的不刑不罚问题,还要避免末端环节的过罚不当问题。着力加强检察意见的指导性,载明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特别载明行政机关应注重对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常态化加强对行政主管机关的释法说理工作,建议其依法全面适用相应领域的处罚裁量规则,合理把握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从根源上保障“罚当其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