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领域中“假一罚十”的法律适用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22日A07
日期:11-22
如今,各大商场超市在醒目处贴上“假一罚十”的大字招牌可谓不稀奇了。“假一罚十”不仅是当前时髦的广告语,更是商家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的保证。笔者认为,“假一罚十”作为消费合同的一个条款,从合同生效开始就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精神,在处理消费争议时理应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依据。
那么,对于承诺“假一罚十”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究竟是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欺诈行为的规定,还是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篇中违约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还应当考虑从对违法一方的制裁力度与社会公平两个方面均衡地考虑,兼顾对于理性市场主体的培养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培养理性的市场主体、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方面看,显然将“假一罚十”适用民法典的约定,通过加大对经营者的制裁力度可以更好地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应当认定其和商品的价格、质量一起作为要约行为。消费者在商家发出了这种要约之后,购买其商品的行为也就成为了一种承诺,交易完成后,“假一罚十”的承诺就成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商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出现假冒伪劣现象之后,商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赔偿消费者。
并且,这种现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虽然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于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但这种赔偿是法定的最低限度的赔偿;同时第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民法学原理,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背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经营主体间的约定应当优先于法定适用。既然假一罚十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一项约定,并且该约定并不违反公众利益及其他人利益,因此应当优先于法定的两倍赔偿的法定标准。同时,从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存在,说明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两倍的赔偿已不足于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关于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假一罚十”原则。经营者因为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因为害怕假冒伪劣产品的伤害而在作出这样承诺的商家处进行消费,以避免购买假货带来的伤害。因此,经营者在作出这样的承诺之后得到了十分可观的隐形利益。如果经营者一边打着“假一罚十”的招牌,一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又不依约给予十倍的赔偿处罚,将不能实现社会公正,也将因违法成本过低而不能有效制裁此类违法行为。而且,如果经营者不知道其所出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由于自己的过失对于消费者履行了“假一罚十”的承诺之后,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还具有向供货方追偿的权利,对于经营者而言也并不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同时还会促使经营者在进货时增强责任感。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消费者能够提举证证明在消费时经营者有“假一罚十”的承诺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经营者依约给予十倍的赔偿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时完全可以合法、合理地支持消费者的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