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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谁来“管”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21日A08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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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刘某、余某夫妻二人发现家中卫生间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地板被水泡坏,初步推测是管道井中太阳能上水管漏水所致。联系物业共同排查后,判定漏水上水管为同单元业主毛某所有。毛某否认上水管漏水事宜,并认为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各方争执不下,刘某、余某遂具状起诉,要求毛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墙体、地板维修损失。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提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较小,贸然鉴定势必徒增诉累。承办法官经现场勘验,确定漏水管道为太阳能上水管,且查明漏水情况出现时,该栋只有毛某使用太阳能,而自3月至今,毛某未再使用,刘某、余某家中也未再发生漏水。综上,承办法官推断破损上水管系毛某所有具有较大可能性。基本确定漏水原因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谈话,释法明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毛某赔偿刘某、余某维修费用,当场给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本案标的虽小,但牵涉邻里关系,直接关乎群众最基本的民生诉求。针对这类案件,刻板地搞鉴定、作判决并非化解矛盾“最优解”,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支出,还可能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导致“案结事不了”。本案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验、询问取证等途径,作出令双方当事人信服的推理结论,促推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以最小成本定分止争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