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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认罪不认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21日A06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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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能把那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我也就安心了,谢谢检察官,我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丰县检察院派驻县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说。而7天前,在丰县看守所,周某某还因现金被扣押,无法赔偿被害人,情绪激动,心急如焚。这一切的转变,源于驻所检察官主动履职,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了周某某的烦心事。

周某某系丰县某村村民,因其在丰县B镇有三起盗窃行为,遂被B镇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10月15日,丰县看守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入所开展日常巡视时,管教民警反映周某某原定于该日的庭审因其“认罪不认罚”而未开庭。原因何在?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卜宪文决定会见周某某,了解具体情况。

“检察官,量刑太重啦,你们说过赔偿被害人是能够从轻量刑的,我有钱赔偿被害人,可是钱被扣押在丰县A街道派出所了,我没法自己给被害人呀。”周某某着急地向驻所检察官诉说。

原来,周某某在丰县A街道和B镇均有盗窃行为,A街道派出所抓获周某某后,依法扣押了其手机、2000元现金等随身物品,但周某某出于自保,未向A街道派出所民警如实交代全部盗窃案件,因此,鉴于A街道辖区内仅有1起盗窃案件且被害人已获得500元现金赔偿,遂A街道派出所民警就让周某某暂时回家等待处理结果。不料,刚回到家的周某某就因B镇辖区内3起盗窃案被B镇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丰县看守所,直至丰县法院依法开庭。

为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案件审理程序正常进行,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在征得周某某愿意退赔被害人意见后,于10月16日,前往A街道派出所调查核实,查实周某某存在2000元扣押款,派出所民警表示因无法联系周某某及其亲属而未及时发还。

驻所检察官随即前往B镇派出所,联系办案民警,说明周某某盗窃案最新情况,依照周某某委托将A街道派出所扣押款转至B镇派出所并发还被害人。

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驻所检察官又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周某某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量刑的意愿,将谅解书移交刑事检察部门,案件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后,将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七个月调整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终,经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1日,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驻所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阵地,始终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出发点,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为落脚点,充分发挥‘驻’的便利与‘巡’的优势,助推丰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卜宪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