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伤认定能否主张保险待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9日A07
日期:11-19
【案情】
2021年7月,张某至某公司工作。同年10月,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手臂被机器压伤。2022年12月,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事由而决定不予受理。2023年2月8日,张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过法院释明,张某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
【评析】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在未经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劳动者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符合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应按其他法律关系依法主张赔偿。
本案中,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因为某公司的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未进行工伤认定,在某公司不认可属于工伤的情形下,张某坚持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张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