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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的刑法规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4日A07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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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网络暴力已然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出台,为整治网络暴力信息提供了有力的规范依据。然而,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审视网络暴力信息,仍需深入探讨其法律适用的多元性。

该规定指出,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暴力信息以多种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其危害不容小觑。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内容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权,使受害者在虚拟世界中遭受无端攻击,精神饱受折磨;煽动仇恨、威逼胁迫可能引发社会群体对立,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侵犯隐私更是侵犯了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让受害者的生活陷入无尽的困扰。这些违法和不良信息不仅影响了个人的身心健康,也对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有效规制,具有刻不容缓的现实紧迫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网络暴力信息中,侮辱谩骂的内容往往直接针对个人进行人格攻击,以恶劣的语言贬低他人人格。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暴力中的造谣诽谤行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误导公众,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网络暴力信息中包含侵犯隐私的内容时,如公开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笔者认为,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视域下,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刑法规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网络暴力信息主要表现为对个人的公然侮辱谩骂,且情节严重,以侮辱罪定罪更加恰当。这种情况下,侮辱行为具有直接性和公然性,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损害。如果网络暴力信息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则构成诽谤罪。造谣诽谤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其虚假性和传播性,容易误导公众,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如果网络暴力信息中含有大量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并且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后在网络上传播,那么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准确把握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特点和危害,合理运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还应加强网络监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从源头上减少网络暴力信息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