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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从被害人处取款如何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4日A07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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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显现出分工细化、链条化、去中心化等特征。如一些诈骗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的孙辈亲属,谎称自己遇到车祸、打架致人受伤,要求被害人帮助支付赔款。同时诈骗人员会要求被害人到某地将所取现金交给来前来取款的人员。取款人员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通过网络接受诈骗人员发布的取款任务,直接从被害人手中收取钱款后再转移。

对于在诈骗环节中,明知系诈骗犯罪仍帮助从被害人处取款的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因具有线下接触的情况,构成普通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应认定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规定,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即便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被认定为普通诈骗。可以看出,是否基于线下接触被骗是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的一条重要判断标准。

本文所讨论的案件中,首先,诈骗人员主要通过电话完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等犯罪行为,线下接触只是最后完成财物占有转移的行为。其次,考虑到被害人群的特殊性,遭遇冒充孙子型诈骗的系中老年人群,他们陷入错误认识根本原因在于电话对面的非接触的、远程的“孙子”话术。一方面这类人群对手机操作、银行转账不熟练,对电信网络诈骗警惕性不高,容易受诈骗人员的指挥遥控,按照要求取现交付等;另一方面这类人群如非基于所谓“孙子”辈急需用钱,一般也不会有一次性大额现金开支。再次,取款人通过网络接受取款任务并不参与线上诈骗过程,取款地点随机不定,有的时候还会出现听不懂被害人方言的情况。取款人也是取款即走,并不与被害人进行交流。亦能反映出被害人线下接触取款人付现金行为仅是线上非接触效果的延续而已。综上,应当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