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被解雇 用人单位应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4日A02
日期:11-14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李沁霖)为了达成激励员工和优化团队表现的目标,越来越多的公司引入了“末位淘汰制”这一绩效考核制度。这种看似高效的管理工具,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考核业绩差被解雇的劳动争议纠纷。
2023年5月,张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除了约定了岗位和薪资,还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内容。之后,某科技公司将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张某,其中《员工手册》规定:运营部门员工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为D,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
张某2023年9月、10月连续两个月工作业绩考核均为D,某科技公司认为张某个人能力欠缺,不能胜任工作。后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果,某科技公司遂于同年11月单方面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张某不能胜任工作时某科技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在张某第一次考核为D后,某科技公司对此未采取任何措施,如培训、指导、调岗等,在张某连续两个月考核为D后,某科技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12.16元。一审判决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