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速配”闪婚闪离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3日A02
日期:11-13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闻捷)由于行业缺乏监管,一些婚介机构看准“商机”推行“跨区速配”业务,将婚姻商品化,且存在夸大婚配对象信息、制定人身约束条款等行为,导致大量离婚、逃婚、家事、经济等纠纷。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婚介机构提供“跨区速配”服务导致离婚的案件。
2023年9月,王某通过本地某婚介公司和四川某婚介公司的介绍,认识了来自四川的张某。在婚介公司的安排下,双方于2023年9月19日第一次见面,次日便在婚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婚姻协议》,并迅速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了29.8万元人民币的彩礼,其中14.8万元作为中介费用支付给了婚介公司,剩余15万元归张某所有。因王某和张某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几天便产生了严重矛盾。
同年10月9日,双方在两家婚介公司的协调下签订了《婚姻服务协议》,同意离婚,并设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中载明,如果任何一方不配合离婚,需支付对方5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即返回四川,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回来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王某起诉至泰兴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返还15万元的彩礼及5万元的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在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进行闪婚,办理婚姻登记前,王某给付张某高额彩礼,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综合考虑彩礼金数额、本地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由张某向王某返还彩礼金13.5万元。关于王某主张的违约金,其依据的是王某、张某和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服务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侵犯了双方婚姻自主权,且以离婚之约索取高额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