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前督促”机制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2日A07
日期:11-12
“执前督促”机制是一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推广的新模式,目的是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通过各种方式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前督促”机制在执源治理上的推广价值,有利于降低司法资源的损耗,更好践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的执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执前督促”机制的运行程序。
打造“立审执一体化”直通车。建立“立案时提执行、审判时顾执行、执行时清障碍”工作模式。立案前端加大释明诉前诉中保全力度,以保促调、以保诉执;审判中端树立“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理念,着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执行前端将判后答疑和执行督促工作有机结合,引导纠纷解决由“强制付”转变为“主动给”,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执行末端织密织牢财产查控网,合理运用各类强制措施。
规范“执前督促”机制运行模式。印制《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附随裁判文书一并送达义务人,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风险进行预警,书面告知义务人“拒执”可能增加的费用成本、失信后果和面临的法律惩戒举措,做到逢案必发;确定“谁承办、谁督促”责任机制,在履行期将要届满时,利用审理案件、了解案情的优势,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约谈、上门回访等方式,口头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做到每案必访;执行立案窗口收案后,专人建立工作台账、登记身份信息、开展财产集约查控,执调组织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对症下药”,高效开展督促工作,做到收案即查。
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法院还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更加精细化的执前督促程序,从催告方式的送达、履行期限的设定、异议处理的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总结完善,从而实现立审执衔接顺畅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