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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巧用“预处罚”促执结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12日A06

日期: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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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刘江龙 封昱彤)近日,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创新执行思路,丰富执行手段,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采用“预处罚”措施,发出《预罚款通知书》,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孔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刘江龙多次和孔某联系,督促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明确的法律义务,孔某书面承诺将其在异地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所获得的执行款用于偿还李某。刘江龙随即向异地法院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孔某在异地法院的执行款。

8月初,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孔某可能存在私下与其债务人达成和解,并私下收取执行款逃避执行的情形。江都法院立即与异地法院取得联系,获悉孔某已撤回执行,并未启动对其债务人名下房产的处置程序。刘江龙随即向异地法院调取该案全部执行卷宗,在获取孔某债务人秦某联系方式后,随即与秦某取得联系,与秦某进行约谈。刘江龙通过调查后发现,孔某已与秦某私下达成和解,秦某早于5月即向孔某指定的案外人账户汇款20万元,此后孔某撤回其执行申请,导致江都法院无法扣留、提取相关执行款项。

为进一步核实孔某涉嫌拒执犯罪情况,刘江龙在依法调取相关的银行转账流水后,获悉孔某指定转账对象与孔某之间没有诉讼,更没有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嫌私下清偿,没有优先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取得上述证据后,刘江龙向孔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孔某在限期内将其收取的20万元交至法院,逾期不履行,江都法院将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处罚通知书》送达后,孔某很快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偿还借款。在对孔某进一步约谈时,考虑到孔某有偿还的意愿,刘江龙随即对其进行关于打击拒执犯罪的宣传,督促孔某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过多轮协商,在江都法院的主持下,李某与孔某达成执行和解。孔某一次性偿还21.5万元后,李某申请结案,并放弃追究孔某拒执犯罪行为。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