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研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8日A08
日期:11-08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刑事裁判财产刑判项的执行,还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司法权威。但实践中有很多因素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能有效执行。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提供新思路。
一、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财产控制不力。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查控财产存在遗漏,且对于查控财产未有初步估值,而检察机关亦未对此问题作出补充说明,不利于刑事判决准确定性财产以及定位被告人应负财产刑部分的数额。由于财产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有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隐匿、转移、挥霍,逃避执行。
二是财产权属不清。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部分已被查控的财产中,存在赃款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混同情况,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以及刑事审判期间,部分案件未能对赃款和合法财产进行甄别区分和判定,导致在后期执行时阻碍较大。
三是扣押的财物未全部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查控的财产在移送公诉时存在缺失或者不移送,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重视犯罪事实、情节认定,忽视审查相关财产扣押情况,致使刑事裁判遗漏财产判定,而执行部门亦无法对相关财产予以认定,往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为合法财产,无法启动刑事追缴程序,相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判项“空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易贬值的财产处置程序滞后。公安机关前期查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车辆、股票、期货等价格波动大及易贬值的财产,未能及时变现,在移送立案执行后再予以处置,导致财产处置变现率低。
二、相关对策研究
一是加强协作配合,健全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对涉案财产线索深挖彻查,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加强外部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内部与本院刑庭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执行查控提前介入机制,努力破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困境。
二是强化财产权属、定性程序。督促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前期调查、控制、移送力度,全面收集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审判部门据此对财产性质、权属予以明确,提出进一步处置方案,继而推进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实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快速变现,提高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三是组建专业执行团队,开展专项行动。成立刑事财产执行团队,负责罚金、没收财产、追缴等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时,规范与纪委、检察院的衔接;在执行涉毒品犯罪、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时,规范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接收新案件时,规范与审判部门的衔接。做到实物交接有清单、随案移送有明细、扣押财产有说明、承办人员有电话,并即时建立台账。
四是易贬值财产处置,采取价值最大化原则。对于易贬值的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环节均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