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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推穿透式审判 应完善三项机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8日A07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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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穿透式审判思维是防止民商事案件“程序空转”,实现案件审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裁判方法。笔者认为,应围绕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从证据固定、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三个方面完善机制,促推穿透式审判运用于民商事案件,有力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

强化证据固定机制,做到准确查明事实。运用穿透式审判审理的案件不能简单凭借证据表象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应以举证、研判、调查为抓手,充分运用释明制度做好举证督促引导,庭前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怠于举证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其应当提供的证据及举证期限。对于有疑点的证据,强化依职权调查理念,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权衡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适当地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追加第三人辅助查证。在事实审查层面,着重于证据发现,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交叉询问、询问细节等方式寻找可疑点、突破口,增强对可疑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的审查力度和可疑事实的调查力度。

完善定案把关机制,统一审理裁判尺度。穿透“合法”外衣,找准法律依据,是运用穿透式审判的关键。笔者建议,为了统一穿透式审判的裁判尺度,可编制审判手册,详列制度化的穿透依据,要求运用穿透式审判审理的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前需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委会三重把关。同时,应制定《关于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做好类案裁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办案法官应当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确定类案检索要素,在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类案,类案在交由院庭长阅核把关后方能参照适用。

健全服判息诉机制,推进纠纷实质化解。相对于一般类型案件,穿透式审判更强调释法说理,为了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应坚持“三个转变”:由一案处理向批案处理转变,要求立案前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批量案件交由一名诉前调解员进行诉前化解,立案庭负责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案件;由一判了之向判后释明转变,实行提级释明制度,如若当事人对判决案件有异议,且承办法官释明无果的,由庭长、分管院领导、院长逐级进行再释明,实现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内心认同;由一移了之向上诉跟踪转变,建立上诉案件跟踪台账,及时掌握二审信息,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充分阐明一审裁判思路和法律依据,在交流中加强与二审法官的学习,调整、拓宽办案思维,以二审要求一审案件,促进案件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