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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8日A07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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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2年7月的某日,樊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樊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樊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樊某所在工厂曾经给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樊某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樊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赔偿金3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樊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且无有效行驶证,属于保险免赔范围,故拒绝理赔。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符合免赔情形,首先应区分事故认定书确定涉案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若为非机动车,则不适用免责条款,保险人拒赔不合理。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则需要分情况处理。而对于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为机动车应以交管部门认定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未明确对机动车认定标准约定情况下,应采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可拒赔应区别对待。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政部门一般会出具《事故认定书》,会对涉案二轮电动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确定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但是,行政部门依据鉴定部门结论,将被保险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是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从行政管理角度对该车属性的认定。

在民事保险纠纷中,该认定不宜作为案涉二轮电动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的唯一依据。而应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被保险人基于信赖,认为案涉二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虽然被保险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从技术指标上已经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在性能上应归属于机动车。但被保险人在购买属于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时,销售者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无显示销售的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被保险人基于对产品的合理信赖,认为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符合日常经验的判断。(2)若行政部门未将该类型二轮电动车纳入日常机动车管理范畴,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办理不了机动车行驶证,相应地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则驾驶无证车辆的责任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也就是说,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地区并未对二轮电动车等级、领取行驶证等有明确规定,客观上被保险人无法领取号牌及证照,则不应将无证驾驶电动车的责任归由被保险人承担。若该地区已明确规定二轮电动车应挂牌、领取行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