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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水稻记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8日A06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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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老刘的水稻已经收割了一大半,但是他一分钱也没赔给我,尚法官你可得来帮帮我!”凌晨4时28分,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尚金光接到了申请执行人力某某的电话。

“好的,我们马上出发。”没有丝毫犹豫,尚金光迅速带领执行干警们赶往现场。

事情要从两年前的夏天说起。当时因在喷洒除草剂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申请执行人力某某种植的杨树苗叶片萎缩,生长受阻,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力某某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力某某向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尚金光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宿迁市某地承包200多亩地种植水稻,由于当时水稻尚未成熟,为了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约定待秋天水稻收割后履行。

然而,刘某某却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甚至私自收割水稻逃避执行。

尚金光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刘某某释法明理,刘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现在愿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并配合执行干警收割水稻,且承诺一周内将剩余的15万元案款履行完毕。

执行干警在水稻田周围拉起了警戒线,围观的群众有序疏散,收割机在稻田里轰鸣,运输稻谷的车辆满载而归……从清晨到日暮,在历时13个小时的忙碌后,共计出售水稻82180元,刘某某也主动履行了全部剩余案款,本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