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8日A02
日期:11-08
公 告
当事人姓名:王余春
身份证号码:532624199305090730
你于2023年5月在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非法猎捕1只野生棕翅缘鸦雀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资规林罚告字(2024)第0016号】。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依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非法猎捕1只野生棕翅缘鸦雀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2.处猎获物价值三倍罚款,合计900元。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将《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资规林罚(2024)0013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支行(账号:10523501040006855-012701;缴款编码:320581240000161275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79号
联系电话:0512-52777379
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