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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暴力致人重伤的行为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5日A07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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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杨某与沈某一起打牌,两人发生口角,杨某用拳头击打沈某面部一下,致沈某后脑勺朝下跌倒在地,当场昏迷。经鉴定,沈某外伤性颅脑损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右眼眶顶壁及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殴打沈某致其轻伤,对重伤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实施了殴打沈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沈某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沈某轻伤和重伤的后果,应当认定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系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杨某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沈某的伤害行为。杨某与沈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沈某面部,直接造成沈某眼部轻伤,该行为系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其次,杨某的暴力行为与沈某重伤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沈某的重伤非杨某直接拳头击打所致,但沈某系因受杨某外力击打导致重心不稳后仰倒地,不能因此否认杨某的行为与沈某重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再者,杨某主观上具有复杂的罪过形式。杨某基于轻伤的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造成沈某重伤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