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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下车检查时受伤应否获得理赔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1月05日A07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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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张某驾驶货车送货时发现车辆行驶动力不足,临时停车检查车辆。其下车时忘记拉手刹导致货车往前滑行,张某到车头前推车时导致腿骨折。张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为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评析】

关于张某在事发时是否为车上人员(司机),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车上人员险(司机)予以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处于车辆之外,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座位险的赔偿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在涉案车辆之外,但其身份仍是车辆驾驶人员(司机),仍在控制、支配该涉案车辆,履行司机职责,其所面临和承受的风险与身处车上无异,应认定为车上人员。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对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涉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不一,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张某有利的解释。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人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不能单纯以空间位置来认定车上人员,并非只有在发生事故时在车上的人员才属于“车上人员”,一旦下车就不属于“车上人员”。张某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是驾驶员的责任,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而下车进行检查,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第三,张某虽身处车外,但其作为驾驶员对机动车危险仍具有控制力,且意外事故系其未拉手刹操作机动车不当的自身过失导致,应当认定涉案事故系在其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