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也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难点在于事故责任认定和追责范围的确定。
认定刑事责任的原则
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为基础,考察其业务过失行为在引发事故发生的因果链条中所起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过失行为反映出的个人主观罪过程度,综合全案情况,正确划分责任。笔者认为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认定责任的路径可以为:主体身份—业务职责—违法(规)行为—因果关系—罪过程度—事故责任,来确定某个行为人是否对事故发生具有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行为人对事故责任的判断规则
虽然事故调查报告中,会对哪些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哪些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表述,但是司法机关需要对责任认定有独立的判断和审查。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从而合理确定罪责。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间接责任≠次要责任。
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组织、指挥或者决策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直接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对其组织、指挥、管理的人员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例如:管理人员组织无资质、未培训人员进行专业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职必要条件(如: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是否知晓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受到他人指使强令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应当追责人员的范围
危害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要综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伤亡大、损失重、影响恶劣的追责范围会适当扩大。对于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讨论。此处主要讨论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生产安全不管不顾,一般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挂靠人、发包人、出租人的管理监督义务没有履行到位,甚至出现帮助应付职能部门检查的情况,一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要进行整体性判断,如果前任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其行为制造了相应的危险,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纳入追责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追究,需要看法定代表人是否对生产、作业有没有实际的管理行为和职责,如果只是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欠妥的。
出资人的责任追究,需要看出资人是否尽到了出资义务,如果事故发生与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因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设备未能及时更新或者消防设备没有采购到位等,则出资人也应当纳入追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