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率先立法将农民自建房纳入城建档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31日A01
日期:10-31
本报讯(记者 李殷枫)城建档案是科学实施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事关经济建设、百姓民生和城市安全。10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三十条,围绕宜居韧性智慧城乡建设总体目标,优化制度设计,推动建立工程建设活动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档案质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介绍,针对新阶段城市建设活动特点和要求,《办法》在全国首次提出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从“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运维养护”四个阶段来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同时,《办法》对既有建设工程的补测补绘档案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改造工程档案的移交,实现“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档案管理。
目前,全省已有10个设区市实现了乡镇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全覆盖,其余3个设区市的覆盖率也已超过85%。王学锋表示,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先行地区,江苏乡村建设活动日趋复杂,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办法》率先在全国以立法的方式,将农民自建房等乡村建设活动档案纳入城建档案工作范畴,推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更好服务城乡融合发展。
此外,《办法》针对工程建设活动周期长、参建主体多元等特点,设置了全链条档案质量控制机制,同时将工程档案的检查验收情况,列为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参考要素,正向引导参建各方加强档案质量意识,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办法》还明确,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开发,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生活,为抢险救灾、城市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以及社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档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