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路施工导致苗木被淹 受损花农索赔二十余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9日A08
日期:10-29
某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展高速公路扩容改造过程中,因施工损害设施排水能力,导致魏某等人农田所种苗木受淹,直接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扩路损毁农田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系沭阳县庙头镇的一名农民,2017年起原告在其承包的位于京沪高速古龙村路段南侧土地上从事苗木种植经营活动。被告某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起承接京沪高速沭阳段潼阳至扎下间的拓宽改造工程,名称为京沪高速扩建工程JHK-SY1施工标段,施工内容向南北方向分别拓宽约7米至9米(按图施工),工期40个月。
2021年七八月间,该地区出现强降雨天气,致使降雨区域出现积水,淹没了原告栽植苗木的承包地。原告在查看排水情况时,发现土地北侧原有的排水沟渠由于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部分河道被堵塞变窄,且原有的排水涵洞被施工封闭,用于排水的仅有被告设置的水泥管一只,原告即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后被告进行改造施工,增加了一根排水管用于排水。
因承包地里的苗木受淹,魏某多次找到某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花木损失205928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某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土地上因水淹导致的苗木损失情况进行价值鉴定。鉴定意见为:按照同类型苗木正常生长的规律界定,案涉苗木损失为205928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确认受损花木价值为205928元。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具有过错,但无法认定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唯一因素,结合事发时的短时强降雨天气情况、排水系统自身因素、采取的防灾减灾的措施等情况,上述因素也可能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魏某苗木损失1441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