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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楼播放影音作品 未交使用费要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9日A08

日期: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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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于涵)某茶楼是一家经营茶水服务、量贩式包间等项目的营业性场所。今年初,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将其诉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曲库提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取收益,播放《公转自转》等未取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音像作品339部。原告请求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该案中,涉案的339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曾签订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因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公转自转》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高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33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及被告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考虑疫情影响)、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