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自行注销期限届满查封登记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9日A07
日期:10-29
法院查封不动产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办理查封登记,若查封因期限届满未续封而失效,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应自行注销期限届满查封登记?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自行注销期限届满查封登记。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采用电子登记簿的,查封登记失效后,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解除相应的控制。故查封因期限届满未续封而失效,对应的查封登记也应失效,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依职权自行注销已失效查封登记,解除该查封控制。
其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期限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列明,期限届满后,登记机构径为注销查封登记。《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注销查封登记。故深圳、珠海的条例、做法值得推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依职权自行注销过期失效查封登记,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权机关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如今,金融机构存款冻结系统将过期冻结措施视为已被解除,并自行注销过期冻结登记,即法院无法据此扣划存款。故该规定、做法值得推荐,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参照存款冻结系统,自行注销已过期查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