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9日A07
日期:10-29
【案情】
孙某与谢某系朋友关系,谢某、蔡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谢某个人向孙某借款2万元,谢某提出,其向孙某所借2万元用于归还和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借网贷20万元,故谢某认为向孙某所借2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蔡某提出,其对谢某向孙某借2万元不知情,借款期间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借该2万元时,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其配偶不知情,故该2万元非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该2万元形成于蔡某与谢某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并未得到蔡某的认可,但因2万元系直接用于清偿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据此蔡某亦应对2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为:夫妻一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蔡某夫妻感情不和的分居期间,无论夫妻因何种原因而分居,对于一方所负之债的性质仍应当按照用途标准进行考量。只有当一方举债却没有用于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恶意举债、虚构债务等,才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谢某所借债务用于偿还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该笔借款亦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