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执行法官创新办案思路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9日A06
日期:10-29
面对被执行人交付的货物,申请执行人却拒绝接收,如此这般究竟为何?近日,靖江市法院成功执行了一起涉及货物强制交付的案件,以巧妙的办案思路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某机械公司与某模具公司之间的定制合同纠纷经靖江法院判决,由某模具公司在收到23万元价款后的1日内,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交付一系列特定规格的产品共计208件,并且由某模具公司负责运输及承担运费。然而,某机械公司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于是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某机械公司以某模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靖江法院申请执行。
“我们早就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付了,但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拒收。”执行过程中,某模具公司称,他们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送到了某机械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交付,但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以“产品不合格(规格不对,热处理硬度不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某模具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之前按照这个标准供应的26支产品都被某机械公司接收,该公司从未对产品的尺寸以及热处理硬度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执行人员注意到被执行人之前有过货物交付行为,并且当时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于是,执行人员创新思路:将之前已经交付的货物作为检验后续案涉产品是否合格的样品。这样一来,大大简化了流程。
执行人员确定方案后,某机械公司既不同意接收对方送上门的货,又拒不向法院提供其持有的样品,完全符合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但是一旦驳回,案是结了,但事没了。为了推进执行,承办人组织双方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工厂。在现场,双方重新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最终,某机械公司在结案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交付的货物没有异议。这起案件至此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