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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饭店“杀鱼”收废品意外受伤,谁之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5日A08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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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丁蔚 黄奔

被告某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原告汤某系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约定汤某工作内容为“从事后厨杀鱼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50-13:00,下午16:00-20:30。2023年3月13日12点57分,在某餐饮店的北门,汤某将用空的色拉油油桶横放在地面,随后用脚踩压空油桶,在将空油桶踩扁的过程中,汤某滑倒摔地受伤。受伤当日,汤某被送往医院。医院影像诊断为骨折,汤某共花费医疗费用近4万元。

2024年1月9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汤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某餐饮店通过商业保险为汤某理赔到31749元,但汤某不愿以该金额处理,其通过司法鉴定,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并且护理期、营养期均鉴定为90天。

某餐饮店工作人员作为证人陈述:汤某的具体工作为在水台杀鱼,工作范围不包括清理垃圾,汤某收集某餐饮店已用完的色拉油空油桶后将其卖出,卖空桶得到的钱为汤某个人所有。此外,汤某为方便携带油桶,会将油桶踩扁,工作人员曾提醒汤某年纪大了,踩空桶容易摔倒。某餐饮店另一工作人员陈述:某餐饮店里的废纸、油桶都是汤某带走拿回去卖的,卖出的钱归汤某个人所有。

汤某退休后与某餐饮店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对汤某的工作范围已明确约定为“从事后厨杀鱼工作”,汤某在收集并踩扁店内空油桶时摔倒受伤,该行为已然超出其工作范围,且汤某将空油桶卖出所得的钱为其个人所有,非为某餐饮店利益。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汤某收集并踩扁空油桶进行贩卖的行为不属于向某餐饮店提供劳务的行为,故其受到的损害并非因向某餐饮店提供劳务而受到损害,某餐饮店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最终以某餐饮店向汤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31749元,并自愿补偿汤某经济损失5000元的方式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方受到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损害发生是否“因劳务”的判断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的主观意思、双方间工作范围的约定、提供劳务方执行工作的时间地点、行为受益人等相关事项来进行认定。该案中,汤某因收集并踩扁店内空油桶而摔倒,从客观上看,该行为不属于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从主观上看,汤某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自身获利,非为接受劳务方利益,故该行为不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用工主体无需承担责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务必加强自我保护及风险防范,注意安全操作规范,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主体在聘用退休人员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接受劳务的同时做好安全保障义务,降低用工风险,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