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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的认定审查因素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5日A07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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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避免案涉一方转移财产,促成双方和解,保障生效判决顺利履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申请人恶意保全、保全对象不准确、超标的保全、保全方式不灵活等问题,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导致一案结而多案生的不良后果。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诉讼主张应具备正当性。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具备合理的请求权基础及相应的初始证据辅证。若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有明显超出自身诉求或恶意保全的行为,法院要主动释明其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其撤回或变更保全措施。

审慎确定保全对象。申请人错误保全被申请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在案涉工程存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作为申请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故不能将发包人作为保全的对象。另外,债务人存在对于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形,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只能先行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当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时,才能将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作为保全对象。

细心核实保全内容。申请人在保全时应保持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仔细甄别需要被保全的财产。以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当赠与人作为申请人撤销赠与时,所保全的内容应以赠与的标的物为限,而不能拓宽至被赠与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另外,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申请人也仅能保全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而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保全继承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恰当运用保全方式。在有其他替代方式可供选择时,申请人应尽量减少要求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经营必需资产(如机械设备、生产线等)进行查封、扣押,最大限度减少案件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另外,对于已被法院确定要查封的财产,保全中也要兼顾保全方式的灵活性,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死封”,确保查封财产物尽其用,节约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