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可撤销资格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5日A07
日期:10-25
【案情】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婆媳关系,被监护人王小甲,一年级学生;王小乙,幼儿园上大班。被监护人父亲王某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张某系被监护人王小甲、王小乙的母亲,申请人李某系被监护人的奶奶。王小甲、王小乙的父亲去世后,其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被申请人张某于2023年9月外出未归,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
【评析】本案中,张某为两未成年人王小甲、王小乙的母亲,依法应当履行对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职责,特别在王小甲、王小乙父亲去世后,张某更应承担对王小甲、王小乙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义务,但张某将王小甲、王小乙送至其爷爷奶奶家中不闻不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王小甲、王小乙的成长陷入困境,客观上存在变更监护人的必要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3年离家外出未归,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故应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张某对王小甲、王小乙有抚养、教育义务,其监护资格虽被撤销,但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小孩抚养费的义务。遂判决:一、撤销张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李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三、自2024年6月起张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王小甲、王小乙每人抚养费700元,直至王小甲、王小乙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此判决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对困境儿童维权提供了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