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5日A07
日期:10-25
实现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法院必须坚持和保有的公正观,法院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
司法过程不是简单的形式推理过程,而是要进行实质理性的思维过程,否则很容易出现机械司法进而引起舆情。法院办案时要秉承每一起案件都是“天大的案件”的原则,不仅要遵循文本法,还要遵循“内心法”,就是人民的利益。要坚决反对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注重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出发想问题。
第一,以“政治效果”检验政治能力。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司法工作人员需树立政治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一属性的理念,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在执法办案中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妥善处理涉及政治安全及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个案。
第二,以“法律效果”检验司法能力。法律效果是“三个效果”中的基础和底线。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利用法律逻辑去推导,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也要在法律存在规则空白、规则冲突、规则歧义等情形下作出人民群众广泛接受的裁判;还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间的平衡关系,促使当事人的纠纷通过案件的审理一次性得到整体、全面和一揽子的妥当权衡与实质性解决,尽可能减少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
第三,以“社会效果”检验治理能力。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在实践中,有四点考量。一是要注重利益衡量,包括要考量利益的位阶标准、整体利益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标准、社会正向激励标准;二是要注重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判决,通常不会违背伦理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等;三是注重社会共识,展现司法的“亲和力”“民主性”,在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同频共振”;四是要注重公序良俗,体现司法结果的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