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4日A07
日期:10-24
【案情】
2021年7月18日,刘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半年后偿还本金及利息22万元,后刘某生意经营失败。2022年1月,刘某与妻子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协商婚姻续存期间的一辆大众轿车(经鉴定价值20万元)归李某所有,债务30余万元归刘某偿还。2022年3月21日陈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款22万元。同年8月16日,陈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某收到文书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亦未申报财产。2023年3月14日,刘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刘某与李某离婚后一直在一起生活。
【评析】
刘某在诉前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履行的行为能否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拒执行为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刘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在起诉、判决之前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虽在民事案件起诉之前,但实质上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拒不执行”一般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始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71号指导案例,即毛某文拒不执行判决案,裁判要点提出指导性意见:“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制的行为对象为执行义务人,执行义务从判决、裁定生效开始,“拒不执行”也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该观点更为合理,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有执行能力”的审查应延伸至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是处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执行义务人。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债务产生之后,就开始蓄意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日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以缺乏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此类行为与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相同,均能反映出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别无二致,定性上也不应有所区分。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审查,有必要延伸至判决、裁定生效之前。
诉前“假离婚”转移的财产,应作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依据。从法律角度看,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夫妻双方一旦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真离婚”。实践中经常发生通过办理离婚手续,以财产分割为名,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李某名下,债务由刘某单独偿还,逃避即将承担的给付义务。离婚后,刘某与李某虽无法定夫妻之名,但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维持家庭的稳定与完整,属于典型的通过“假离婚”转移、隐匿财产。诉前“假离婚”转移的财产,应纳入执行能力范围考量,作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