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3日A02
日期:10-2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执5651号
原告王荣诉覃昊飞等七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3)苏0106民初12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覃昊飞在苏宁檀悦业主2群等微信群内发布的“檀奸”、“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发给主子看的”等言论及其撰写的《7.24公告.pdf》中“利用维权赢得信任”“一言堂官威大”、“利益交换,笼络人心”等内容,对原告王荣的行为进行了贬损性评价,经他人转发在多个业主群内传播,降低了原告王荣的社会评价,对原告王荣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判决被告覃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荣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张贴在南京市鼓楼区苏宁檀悦花园小区公告栏内,为王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王荣财产损失5000元等等,案件受理费中80元由被告覃昊飞负担,被告覃昊飞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中赔礼道歉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公告。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