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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2日A08

日期: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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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陈其霞,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陆雁,女,回族,1982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陈其霞与被告陆雁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其霞、被告陆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其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被告所发布微信群“喵姐姐酱油活动一群中老年群”“燊炳昆兼职群”“跑男交流群”“苹果明访【2022年第一季度】”“张韵兼职福利群”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日以来,因原告之前把被告移出自己的微信工作群,被告在自己新建的微信工作群里对原告进行诽谤、侮辱、谩骂,引起群内网友围观、议论。因考虑到大家都是做市场调查的同行,工作圈子里好多客户、访员都相互认识,原告没有深入追究,给被告一个认识自己错误的机会,本以为这样息事宁人能换来被告反省,没想到在2023年8月6日,被告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地在南京各大兼职群对原告进行辱骂、侮辱,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原告的个人照片,连同原告姓名一同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和其微信朋友圈,甚至使用其手机虚拟号码在夜里不停地打电话骚扰、谩骂侮辱原告。因原告工作性质特殊,各地的同行、客户、代理对此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原告的工作也受到影响,收入直线下降,身心俱疲,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陆雁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对他人名誉的毁损,但是存在侮辱、辱骂的行为并不代表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原告提供证据中虽然有“**”“***”等措辞,但只是属于用语不妥。被告并没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照片或用虚拟号码对其骚扰、辱骂,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2、原告最先诬陷和侮辱被告**、挖业务员、抢业务、****、*******等,对被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原告拖欠被告的钱款,被告还没来得及催要,就被原告直接踢出工作群,微信也拉黑,在被告终于找到原告电话催要后,原告又将被告的电话拉黑,让被告追索报酬无门。原告故意失联,被告的目的就是要求原告出面解决问题支付报酬。在此过程中,被告虽然可能存在用词不当、态度激动,但也是基于被告文化水平限制使用了南京人常用的一些口头禅,也是被逼无奈。被告认为即使用词不当,也属于道德评价范围,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原告作为故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也应当有适当容忍的义务。原告不止欠被告一个人钱,还欠其他人的钱,其他人讨要未果后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原告的照片信息,被告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上述信息。3、从主观故意、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欠钱不还行为表示不满,并未超出社会一般人对欠债不还时不满的正常水平。被告的行为是合理的,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贬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原告也没有举证其造成损害后果,被告在夜里发布了受众有限的信息,随后又及时删除了群聊信息,群里大部分人都知道原告欠钱不还的行为,还敦促原告尽快还款,随后该群聊就解散。被告是被迫维权,结合时间长短、事件因果关系等造成的影响力有限,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4、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权责任并不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工作人员,原告招募被告在其承接的项目中工作,但目前尚有部分款项未向被告结清,原告把被告移出自己的微信工作群。

2023年6月,被告在“燊炳昆兼职群”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以下言论:“你们哪个人是我从琪琪格那儿偷来的人啊,自以为是他的人你们退群,免得那个矫情的**骂我偷他人”“我群里哪个是他的访问员啊,你们赶快去伺候那个矫情的**去,我没偷你们”“我就在里面这样讲了,你们截图给她看,我就骂她**了,我就骂她陈其霞是**”“你个**,我道什么歉,我的几个劳务费捐给你买药,我祝你买的药拄着拐棍走遍全世界都买不到,世界第一大**就是你陈其霞,大半夜的逼我在朋友圈骂你”“就是她是**棍”等。该群成员为83人,原告在其他群内名称为“琪琪格”,在群里叫“心梅”。被告是该群群主,名称为“炳炳宝@燊燊雁鸿”,原、被告目前均在该群内。

2023年8月,被告在“跑男交流群”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以下言论:“陈其霞,我来了”“听说你*得慌,我来了”“我来骂你了,大**”“你讲,想我怎么骂你,**你说,我练习练习”“我怎么想起来认识你个大**的”“大**你出来,你说让我怎么给你道歉”等。该群里有成员464人,原告在群里叫“琪琪格”,被告在群里叫“访员陆雁”。现在原、被告二人均被群主移出。

2023年8月,被告在“苹果明访【2022年第一季度】”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以下言论:“陈其霞,我来了”“听说你*得慌,我来了”“我来骂你了,大**”“你讲,想我怎么骂你,**你说,我练习练习”“我怎么想起来认识你个大**的”“大**你出来,你说让我怎么给你道歉”等。原告在群里叫“琪琪格”,被告在群里叫“访员陆雁”。现在该群已被群主解散。

被告在“喵姐姐酱油活动一群中老年群”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以下言论:“我道什么歉,**”“你睡不着觉*得慌啊”“我起来贴个面膜,骂你两句,**,给你舒服舒服”“你个**,我道什么歉,我的几个劳务费捐给你买药,我祝你买的药拄着拐棍走遍全世界都买不到,世界第一大**就是你陈其霞”等。该群里有成员253人,原告在群里叫“琪琪格”,被告在群里叫“炳炳宝@燊燊雁鸿”。现在原、被告二人均被群主移出。

2023年8月,被告在“张韵兼职福利群”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以下言论:“霞姐我来了应你的邀请我来骂你了”“你个**,我道什么歉,我的几个劳务费捐给你买药,我祝你买的药拄着拐棍走遍全世界都买不到,世界第一大**就是你陈其霞”等。该群成员有407人,原告现不在群里,被告在群里叫“炳炳宝@燊燊雁鸿”。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报酬纠纷,被告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告却选择在微信群中大量发布侮辱、辱骂原告的语言,被告的上述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声望和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侵权信息,绝大多数微信群已将原、被告移出或已被解散,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由原告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内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

根据被告侵权性质、程度,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陈其霞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陆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其霞书面赔礼道歉,并由原告陈其霞将该道歉信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为原告陈其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公开发行的报纸,所需费用由被告陆雁负担);

三、被告陆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其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其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陈其霞负担113元,由被告陆雁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桂占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伶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