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附随后果限制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22日A07
日期:10-22
梅宇轩
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在刑事法律法规之外针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创设的一种限制性处罚后果。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等轻罪列入体系之中,我国刑法立法趋势呈现向社会生活各方面拓宽的特点。微罪入刑成为我国刑法立法观转变的一种表现之一。刑法不仅在广度上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深度上也有很大程度的扩张。
微罪的附随后果主要体现在剥夺资格、从业禁止和前科报告义务上。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根据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了32.2万人,是当年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占总起诉人数的17.7%。这个数据仍在增加,到2021年危险驾驶罪共起诉了35.1万人。大量的涉案人数使得大量的司法资源被用在治理轻微犯罪行为上,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造成了负担。此外,众多被定罪的犯罪人在经历刑事处罚后往往需要承担日常生活中的不利后果。犯罪人的标签使得这类人群需要面临生活就业中的压力,前科报告制度直接断绝了这类人群从事某些职业的可能性。此类附随效应给微罪犯罪人带来的后果往往比拘役或一年有期徒刑带来的影响还要严重。因此,微罪入刑及其产生的一系列后果需要被适当消解,微罪的轻缓化处理及后续配套制度仍需跟上微罪入刑的步伐。
相较于微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目前附随后果覆盖面过于宽泛,容易出现“微罪不微”的情况。但附随后果本身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警戒,能起到一定意义上的预防作用。所以相较于轻罪和重罪带来的附随后果,微罪的附随后果应当区别开来,做到适度减轻。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引入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犯罪附随后果要在犯罪人已实施的犯罪及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之间衡量,使之符合比例关系,将部分与微罪本身关联不大的附随后果适当消除。同时结合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权利的侵害程度和适用效果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