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问题,多到现场看看!”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15日A08
日期:10-15
(上接A版)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卢丽发现,张大所建化粪池与张二庭院相隔不足2米、房屋窗户相隔不足5米。化粪池目前虽无污水、气味外溢,但随着使用时间推移和化粪池容积的限制,其产生的污水、异味必然对张二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且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庭院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聚会、用餐时常在庭院中进行,在他人庭院前方设置化粪池也不符合当地社会的一般善良风俗。
此外,虽然张大辩称修建化粪池的目的在于解决卫生间排污不畅的问题,但村委会已在管道排放出口处修建了标准化三格化粪池,张大另行修建化粪池缓冲储存已无必要。
“单纯从妨害的角度而言,化粪池确实没有造成污水、异味等现实妨害,但既然卫生间排污有更优化的排污渠道,有更符合政府政策导向也更符合当地善良风俗的的解决方案,化粪池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卢丽介绍,张大的行为既违背了农村公厕改革及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
据此,二审改判张大拆除该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