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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放弃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应赔偿损失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15日A07

日期: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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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欣

【案情】

2003年1月,钱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载明:钱某因个人原因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公司根据厂龄和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某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该公司在钱某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某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而是随工资发放社保补贴。后钱某在该公司到龄退休,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钱某就相关社会保险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钱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钱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为钱某与某公司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故某公司与钱某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某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参照钱某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以及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公司和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比例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余万元。

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据此,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也会因为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