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引入其监护人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11日A08
日期:10-11
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某和叶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5年5月叶某发生工伤事故,长期在家休息,生活起居一直由妻子李某照顾。2020年,因房屋拆迁问题,夫妻俩产生矛盾,李某回到娘家生活,双方一直分居。
2021年4月份,原告李某曾经向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叶某提交了一份个人智力证明,证明其在2015年一次工伤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对智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当时男方不愿意离婚,李某也自愿撤诉。但后来双方的感情不但未得到修复,反而矛盾不断加深。前段时间,李某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经鉴定,叶某确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法院经审理之后就宣告男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男方的父亲为其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但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并于2020年6月分居至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即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庭审中,李某要求离婚,叶某及其监护人也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第一点就是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为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第二,既要保护婚姻自由,又要注意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的利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叶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表示,其自愿一次性给付叶某经济帮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