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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之现实路径探索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11日A07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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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目标与民事诉讼法程序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制度理念相契合。其通过将人民法庭司法触角延伸至基层的行为,有效预防基层社会矛盾激化,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在新时代的背景条件下,应当重新审视人民法庭的地位与功能,笔者认为,应将法庭工作从以“注重办案”为重心向以“参与治理”为中心转移,从“法庭内”向“法庭外”延伸,不断拓展人民法庭职能范围。

一、完善诉前调解制度

统一制度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诉前调解的自愿原则应贯穿调解的全过程。但是,诉前调解也有其特殊性,因此可以将调解案件分为强制性调解案件和任意性调解案件。(2)公正原则。法院分配调解员的时候,可以采取摇号、随机抽取或当事人指定的方法,尽量保证案件调解的公平。(3)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原则。调解必须基于真实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人员绝不能假借调解之名行虚假诉讼之实。

细化制度程序设计。(1)诉前调解立案方面。一些法官认为诉前调解的程序选择可根据案由和案件实际情况,由资深法官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诉前调解,建议要将所有案件按照流程节点规范化运作。(2)诉前调解时限方面。笔者认为调解时间定在2个月为宜,对于一些群体性纠纷,或调解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纠纷,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须履行审批手续。(3)诉前调解运行细则方面。可参照民事案件,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审查流程,确保管辖、送达、归档等方面无误。在管辖问题上,除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应当由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以及部分当场交付调解成功的案件,审查法官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上的审查,才能继续出裁定书。

二、建立内外衔接机制

在内部衔接机制上,人民法庭需要立足于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繁多和“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优化法院职权配置,以完善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强化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纠纷解决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对外衔接机制上,人民法庭须尊重前端对矛盾纠纷的处理结果,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等方面的有机衔接。通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及时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力,防止纠纷再次转入诉讼解决渠道。人民法庭需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基础上,积极整合法庭、司法所、村委组织等多方资源,形成联动机制。在尊重群众差异化的司法需求并深入了解社会纠纷类型的基础上有选择地与相关组织进行合作,开展纠纷“对症”治理,增强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前瞻性与主动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利益平衡诉求。

三、转变司法服务理念方式

人民法庭组建“法官一社区”调解工作群,使法官和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成为群友,在线解答法律咨询,为基层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组织辖区内基层调解员开展系统化、理论化培训,着力提升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同时,在法庭中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退休法官生活阅历丰富、法律知识娴熟的专业优势,公示调解员擅长的专业领域,将人民调解从“法院派”转向当事人“自己选”,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引导群众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矛盾时,可以采取“1+1”组织架构,即由1至2名驻庭调解员和1名心理咨询员组成调解组,对婚姻家事类纠纷,安排心理咨询员先行参与化解;对于容易进入诉讼纠纷案件,则安排调解员运用人民调解平台开展工作。通过“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进一步拓宽便捷解纷渠道,避免矛盾拖延导致激化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