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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对法官责任伦理之影响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10日A07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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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徐铭遥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是我国智慧司法建设的重点所在,司法活动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为我国司法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国家发展战略也十分重视技术赋能司法创新发展。在全国各级法院,各类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经落地适用,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智慧法院建设成就显著。2023年7月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标志着人工智能与司法制度正逐渐走向深度融合发展阶段。

不可否认,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既能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对辅助法官有着积极作用,但其也给法官带来了责任上的伦理风险和司法上的实践困境。法官责任是权责统一的体现,一方面要保障法官权能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要明确法官的职责界限。

从权利角度出发,人工智能加入司法活动会削弱法官主体身份,使传统的人本主义司法观转变为相信司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可以解决一切司法问题,一切事物皆可被数据化并纳入算法计算、预测、控制的轨道的“数据主义司法观”,将法官逐渐推离司法的中心位置,法官在这个数据处理过程中并不享有特殊地位。当前时代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重视在客观上为法官构建了一个依赖技术的制度环境——利用技术被视为进步的标志,因此,法官极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依赖人工智能。从短期来看,法官在工作中依赖人工智能的辅助有利于提高效率,强化自身能力;但从长远来看,依赖人工智能会使法官丧失主体性,其在行使权能时被人工智能隐形操纵。

同时,人工智能嵌入司法也易使法官思维机械化。大数据时代使得简单的相关性分析替代相对更精致复杂的因果性分析,社会将逐渐不再希望明晰事物变化的确切原因,人类思维在智能机器的影响下会逐渐走向固化的机械推演。但法律本身滞后性和刻板性的特点要求司法活动在体现法律刚性的同时,也要有裁量的柔性,这样才能使判决更能适应鲜活的社会生活。在传统的审判中,法官作为裁判者需要综合考量案件具体因素和适用规则,如果让人工智能通过人机协同等模式实现交互式的裁判直接干预和指引法官思维,法官受人工智能影响思维易走向机械僵化,可能会忽视案件中所蕴含的情感、伦理等细节因素。

从责任角度出发,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会冲击司法责任的认定。我国法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诸多限制,比如法定的证据采信规则、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等。现今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鼓励人工智能以“辅助”的角色定位介入司法裁量,进一步压缩了司法裁量的空间。此时一项司法裁判的结果不再是法官一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是人为裁判和智能辅助裁判综合作用产生的。倘若结果出现偏差需要追责,此时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形式都产生了新的问题,模糊了法官司法责任的认定边界。

虽然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给法官责任伦理带来风险,但其对于提升司法效率,规范司法运作仍有着重要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合适的策略使人工智能更好辅助司法裁判。

坚持强化法官主体地位。在法秩序框架中必须始终坚持人工智能工具性价值,法官需要谨慎对待人工智能的司法适用。人工智能的裁判结果对法官来说,必须仅具有“建议”权限,无论正确与否,都需要由法官进行严格审查,方能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一旦裁判结果引起异议,法官是最终且唯一的司法责任承担者。

科学划定司法辅助权限。人工智能在参与司法活动时,必须恪守其适用的界限范围,不得逾越其辅助权限。在程序层面,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分类,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的不同阶段对人工智能的辅助权限做出不同的规定。对情节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不会引发争议的简单案件,可以适当放宽人工智能的处理权限;而对于情节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容易引发争议的案件,必须全权交由法官处理。在实体层面,必须始终坚持公正价值,彰显“温度正义”。

完善人工智能技术规制。通过制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规制人工智能的风险,是防范、控制与化解其给法官责任伦理带来风险的重要方式。构建技术规制正当程序能够实现对智能技术的有效规制,减少其出错的可能性,使其超出僵化的机器思维,更深度地模拟人类思维。因此,可以通过立法手段,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高其智能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辅助法官完成司法工作。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