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涉及 刑事犯罪问题应当如何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10日A07
日期:10-10
王孟 李萧辰
在民事判决生效前发现涉及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时,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认为原民事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裁定驳回起诉、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已经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则终止执行,已经执行完毕的则进行执行回转。
第二种做法认为虽然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但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以通过执行协调来解决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判项的执行,不必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笔者赞成第二种做法,理由如下:
首先,执行协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毋庸置疑,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出现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冲突,且民事判决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督促作出民事判决的法院再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出现不一致,就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民事判决,使民事判决完全契合刑事判决。因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前者侧重于公法益,强调惩罚犯罪,而后者侧重于私法益,强调弥补受害人损失,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绝对矛盾关系,而是可以通过执行协调,在不撤销任何一份判决的情况下,既实现用公权力惩罚犯罪,又有效按照民事程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司法裁判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同一,而更加强调不同类型裁判之间的相互协调。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无论是刑事判决还是民事判决,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作出的,因为审查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可能会出现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但是这种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并不一定违反法秩序的统一。反而,机械地、不加限制地强调民事裁判应让位于刑事裁判,可能会导致刑事裁判权的不断扩张,并进一步影响民事裁判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使民事诉讼当事人时刻处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可能随时因刑事判决而被撤销、变更的不安中,逐渐失去对司法裁判的信任。通过执行协调,在尽量保证每一份生效判决效力的基础上,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诉累。从案件受理到裁判生效、执行完毕,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要认真研判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足以完全推翻民事判决,而不能简单地因为涉及到刑事案件,就直接否认民事判决的效力,这样反而可能削弱已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对民事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此外,轻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可能会因重新审理或重复诉讼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增加,尤其是当民事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甚至是执行完毕,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因被告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等产生的执行难的问题,还要承担因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一致而可能导致民事执行被中止、终结的不利后果,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坚持执行协调,可以合理节约和利用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