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返还委托事项费用的管辖权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08日A07
日期:10-08
【案情】
2023年12月,李某(住A市B区)想要出国劳务,找到谢某(住C市D区)为其办理相关出国事项,同时向谢某转账代理费2万元。后因谢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就委托费用的返还发生纠纷,李某遂诉至A市B区法院,要求谢某返还2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住所地即A市B区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是C市D区,显然并无争议,那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A市B区?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该案争议标的是什么?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未给其办理成功所托事项,要求返还支付的费用,争议标的还是给付货币吗?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要求返还金钱,争议标的就是货币,接收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李某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争议标的并非是给付货币,而是委托合同所指向的“特征性义务”,只是用金钱的方式予以表述。因而,本案争议标的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谢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因委托事项未办理成功的费用,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具体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谢某,故A市B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李某应向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谢某住所地——C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