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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适用审判质效新指标体系优化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08日A07

日期: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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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新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综合评价法院审判工作。虽然新指标体系设定了合理区间值,但从新指标体系运用情况看,基层法院适配度各不相同,部分指标对于人案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来说仍难以达标。

笔者统计了江苏省2023年1-12月全省109家基层法院各项质效指标数据,分析得出人均结案数500件以上的基层法院各项指标未达标数及未达标率平均值明显高于人均结案数300件以下的基层法院,其中效率指标差距最大。可见,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相比人案配比均衡的基层法院,在审判效率上存在显而易见的短板。合理区间值的设置是否充分考虑了地区、层级差异以及人员配比情况,是否仍有优化空间,值得商榷。

笔者结合审判实务经验,提出以下优化措施的构想,旨在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质效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以更好地评估法院的质效水平,推动审判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

因地制宜,体现考核评价区分度

以人均结案数为基准划分考核梯度。通过大数据抓取分析三至五年的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各基层法院审判质效数据,客观评估员额法官数量及案件量对质效指标的影响,对基层法院进行梯度区分,分层级制定区间值。

因案制宜设定差异化专项考核标准。处在同一梯度内的基层法院,因受理案件类型构成不同,在某些指标考核上可设置差异化标准。

化繁为简,提高基层法院适配性

调整指标类别。上诉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纠纷化解的成效,但不能说明案件质量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故应当将上诉率从质量指标调整为效果指标。

精简指标数量。保留统计口径可做到科学精准的指标,比如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与一审裁判被改判率。删除能够通过数据美容、数据注水影响客观性的指标,比如执行到位率、再审审查听证率、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等。

设置核心指标。针对基层法院的质效考核,可从质量、效率、效果三类指标中精选几项,保留核心指标即可,其余非核心指标不纳入考核。

取消不合理的指标排名评价标准。上级法院可针对基层法院设置专项考评,针对长期弱项、趋势向劣的指标提出专项考核要求,而非简单通过排名的进位或退位判断某一期间质效水平的提升或落后。

多维评价,确保质效体系科学性

完善内部评价体系。比如通过裁判文书互评打分,庭审、文书抽查评查,发改案件评查等方式,定期对案件质量和效果进行考察,设定合理数值,比如重大瑕疵和不合格案件占结案数的百分比不能超过多少。

增加外部评价机制。例如增加立案窗口及诉前调解满意度打分、律师同行对裁判文书评分、信访投诉扣分等,并合理设定外部评价在总考核体系中的权重。

增设调研成果等附加分指标。包括优秀裁判文书及庭审、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司法建议、要素式审判经验成果推广等创新性项目。

数字赋能,推进管理方式现代化

不断完善优化司法大数据系统的抓取分析功能。要进一步提升软件公司的开发能力,督促提升开发力度和修正能力,确保系统的使用便利度和完整度。

建立实时反馈机制。一线办案人员对考核评价体系最具发言权,质效评价体系为保障法官办案和法院管理而服务,要紧跟审判实务,及时修正更新,认真听取被考核对象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